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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伙企业法》下,合伙企业常见涉税事项10问10答

作者:诚立会计 | 发布时间:2025-01-17
合伙企业。

一、增值税纳税人是谁?

答:合伙企业以企业本身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,增值税的申报、征管流程和应纳税额计算等,与其他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没有区别。

二、所得税纳税人是谁?

答: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,具体处理要求如下:

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,缴纳个人所得税;

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,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三、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?

答:

1)合伙协议有约定的:约定的分配比例 × 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;

2)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: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× 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;

3)协商不成的: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× 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;

4)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: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÷ 合伙人数量

提示: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。

四、当年留存利润是否交税?

答: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,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(分红)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(未分配的利润),所以,合伙企业留存的所得同样须按“先分后税”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五、投资分回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,如何纳税?

答: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,不并入企业收入,而是由合伙人按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缴纳所得税。意即该类收入不属于“生产经营所得”,不适用5%-35%的累进税率。

六、合伙人领工资,如何纳税?

答: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所得,只会涉及两类所得,即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和“生产经营所得”。除前条所列收入外,其他所得都属于合伙人的“生产经营所得”,故而合伙人的“工资”应当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。

七、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?

答:

1)实际支付工资:可据实扣除。

2)三项经费:在工资薪金总额2%、14%、2.5%的标准内据实扣除。

3)广宣费:≤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,可据实扣除;超过部分,可结转以后扣除。

4)业务招待费:发生额的60%和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,按照二者孰低的标准扣除。

八、合伙企业的亏损如何处理?

答:

1)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,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弥补亏损;

2)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,未弥补完的部分,不得再继续弥补。

提示: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,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。

九、残疾人员设立合伙企业,可享受税收优惠吗?

答: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,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,符合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,经本人申请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,可按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,减征个人所得税。

十、合伙企业持有股权、股票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,还可以核定征收吗?

答: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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